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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年会的统计,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纠纷的数量已经占据到了法院每年处理案件的前三名,并且纠纷的重点都集中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尤其是其中关于夫妻财产规则的细化和改变,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种争议。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或论证其合理性,或声讨其是纯粹的资本主义式立法,亦有学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对此保持相对淡然的态度。无论学者之间对此如何存在分歧,这种社会热点问题的背后实则反映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民间传统家庭观念、财产观点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还有待完善。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详述了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引起社会热议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主要包括第五条,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被定性为个人财产;第六条,夫妻间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则;第七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权利推定规则;第十条,个人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认定规则。每条规则都从理论和实务方面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四个条文并没有颠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原则,而是针对审判实务中常见的几种夫妻财产纠纷,对此前规定得不够清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以便统一各地的裁判规则,方便法官更有效率地审结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在制定这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院引入了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力图公平地保障婚姻关系中出资一方的利益。第二部分考察为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规则会引起社会民众如此巨大的反应。这一部分主要是从传统文化观念、城乡地区差异和女性权利保护三方面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规则与我国实行了几千年的传统家产观念有巨大的差异。它立足于解决高房价的城市中的财产纠纷,却忽略了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还在坚持其固有的传统模式。另外,司法解释三也忽略了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方的保护。第三部分探讨如何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改良。立法理念上,立法者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传统文化因素和伦理要求,才能让民众从内心对转型时期的夫妻财产新规则产生信仰。制度构建上,西方的经济补偿制度和夫妻协议登记制度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司法实践领域,需要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体现立法者重视伦理属性和尊重社会传统的司法理念,引导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更合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