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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在海外投资领域,外交保护是指外国投资者受到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时,由其国籍国采取的要求东道国承担国家责任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随着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私人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国际法直接的保护,使得外交保护制度在海外投资领域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但是,无论是国际人权法,还是国际投资法,目前都不足以全面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外交保护在解决国家间因投资而起的国际争端方面,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外交保护作为一项传统的国际法制度,其内容也在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充分体现了外交保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新的发展趋势。本文拟从外交保护新的发展变化入手,通过对相关司法实践的考察,探讨这一制度在海外投资保护领域的作用以及实际运用。本文主体共有四章,主要内容及写作思路如下:第一章“海外投资概述”,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海外投资的一般问题,包括海外投资的概念、分类,将本文的论述重点界定在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外交保护;第二部分介绍了海外投资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现行国际法保护机制,重点介绍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并分析了其不足之处,肯定了外交保护在海外投资保护领域的适用。第二章“外交保护概述”,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外交保护的一般问题,包括外交保护的概念、依据、法律性质、特点、行使条件等;第二部分对传统的外交保护方法在海外投资保护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在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外交保护仍然是保护海外投资必不可缺的手段之一。第三章“国籍联系原则”,本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参与海外投资最主要的主体——公司国籍的确定进行了探讨,澄清了确定公司国籍的一般标准及允许存在的例外规则;第二部分,在首先明确了股东国籍国可以为股东行使外交保护的情形的前提下,主要阐述了确定自然人股东国籍的标准;第三部分,针对目前国际社会客观存在的双重国籍、多重国籍现象,对国籍国实行外交保护的不同情况、不同标准予以了区分;第四部分,对国籍持续性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国际人权法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应当对该国籍持续性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予以承认。第四章“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原则”,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原则的基本问题予以了阐述,包括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原则的概念、适用理由、适用范围、性质等;第二部分结合有关的国际司法实践,总结了四种不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原则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