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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自富勒提出距今已有六十余年,他和他的学生帕蒂尤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在契约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打破了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损害赔偿模式,为英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提供了另一种救济方式。信赖利益理论自提出之日起,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其保护程度各不相同,而且其内涵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界定,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争议,尚无定论。而社会发展至今日,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频繁,诚实信用的内在要求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也显得越发重要,而理论体系的不完善与研究状况的落后必然会影响实践的发展。本文欲通过分析信赖利益的基本理论问题,采用比较分析方法与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论述,从而加深对这一理论的认识,以促进理论的升华,希望能够对实践产生一点裨益。本文从整体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作了简单的概括,并对文章的写作初衷进行了介绍。第二章对信赖利益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介绍。这一章主要从信赖利益理论的界定、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入手,将两大法系的信赖利益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在前面所论述的理论基础上,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类似责任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加以区别,从而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有了一个较客观的认识。第三章中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在各国的适用问题,分别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个角度进行了介绍,为后面的论述进行了理论的铺垫。第四章首先说明了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立法确认在我国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内在的一致性,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民法》及《合同法》中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进行了论述,并从中找出了现行立法中的不足,领会到了一些我国立法中需要完善的问题。之后结合所提出的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完善措施。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在我国立法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第五章是结论部分,其中结合诚实信用原则,针对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危机严重这一情形,再一次强调了在我国立法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全文在理论上进行了总结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