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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发生的雷洋案频频见诸于报端,执法行为合法性问题一时引起公众质疑和热议。在当前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判断依法行政,如何规范依法行政成为当前学界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放在妨害公务罪这个罪名中,探究依法执行职务这个问题显得尤为必要。依法执行职务在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其中是否依法执行职务对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依法执行职务这一问题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认识,导致在实践中适用时出现非常多的问题,例如:对执行公务的主体范围、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理解、公务人员瑕疵公务行为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等存在诸多分歧与争议。这些问题总体归结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认识。鉴于此,本文在此基础上对依法执行职务及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期达到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行为人妨害公务的活动予以公正制裁;另一方面也希望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使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文章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共有约3.4万字: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及原因。这一部分主要是从裁判文书网以及相关书籍中,搜集到的妨害公务罪相关数据以及具有争议性的案例,经过统计、对比、分析,总结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以及司法机关在认定“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要件时存在司法适用标准缺失的问题。该部分较为全面地厘清了本文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为后文依法执行职务具体相关问题的展开作了铺垫。其次主要是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本罪的适用现状和司法适用标准缺失问题的原因展开分析,得出想要解决妨害公务罪在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正确看待国家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限定本罪名成立的前提条件,即依法执行职务。第二部分为妨害公务罪中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这部分主要是围绕“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来层层剖析,重点是分析怎样的行为才称得上是合法的公务行为,具体是从三个维度来展开,即:适格性——“人”的要素(此罪的保护对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争议问题的解决),适时性——时间要素(“执行公务时”的理解),适法性——基础要素(本罪中“法”的理解和公务行为合法性的条件及判断标准),由此笔者得出结论:只有人员适格、行为适法、时间适时的职务行为才称得上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才符合构成妨害公务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第三部分为瑕疵公务行为对妨害公务罪认定的影响。这一部分主要是在已经界定了什么是及如何认定“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探讨实践中频发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瑕疵时,是否会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有所影响。该部分从执法人员瑕疵公务行为的界定和效力入手,在借鉴行政法学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将不同瑕疵程度的公务行为分为三种:无效瑕疵公务行为、可撤销瑕疵公务行为和可补正瑕疵公务行为。根据防卫权理论及有限公定力理论,提出无效瑕疵公务行为影响定罪,可撤销、可补正瑕疵公务行为不影响定罪的主张。根据被害人过错理论,提出对于无效瑕疵公务行为,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撤销瑕疵公务行为,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补正瑕疵公务行为则不影响行为人的量刑的主张。第四部分为妨害公务罪相关问题的路径探索。本部分主要是针对文章中所提到的妨害公务罪相关问题,提出自己一些不太成熟的立法方面的建议和一些司法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