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投资初期,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进行了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企业。这些目的实现或者不可实现时,合资各方降低或丧失了合资的动力,从而使得原本就已经存在的战略差异、文化差异、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对于利益分享的差异显得特别的突出,从而产生大量纠纷。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纠纷产生后更容易进一步加剧和陷入僵局。本文从研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以及公司僵局定义和要件出发,通过笔者代理案件的案例分析以及通过笔者搜集的众多案例的总结,从而发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僵局的最终结局“合资终结”的必然性。本文又进一步分析了对于合资企业公司僵局的现行法律适用,发现司法解散以及合资合同终止后单方申请解散是目前主要法律适用方案。然而,解散并非良好的法律方案,更不是好的法律指引。故而,笔者希望找到一个更好的救济方案并提出立法建议。本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推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并进而分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既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又适用《公司法》”、“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各方董事均由合资各方自己决定”、“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要求较高”、“中外合资方的股权比例有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合资合同设定”、“从设立、终止到重大事项的变更均需得到中国政府批准”。同时笔者对各位学者关于公司僵局定义的不同观点进行对比和分析,从而将公司僵局定义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二章通过笔者承办的一个合资企业公司僵局案例进行分析并对公司僵局现行适用法律的救济进行列举和评价,得出既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资合同又向浙江法院起诉解散该合资公司是现行法律对该合资企业公司僵局提供的主要出路。第三章分析和列举了合资企业公司僵局的原因:“严格的封闭性和更强的人合性”、“合资企业固有的特性和制度安排”、“合资各方的分歧和对立以及违约行为”、“合资意愿下降或丧失”、“公司法182条以及司法解释(二)”。笔者从收集到的32个公司僵局判例中发现,判决结果主要是合资终结。第四章通过阅览其他学者观点以及国外实践做法,笔者提出合资企业公司僵局的其他救济以及立法建议:依据对合资企业公司僵局的形成是否过错进行分类,建议法律授予无过错方请求购买合资他方股权的权利以及出售自己股权的权利。笔者详细列举诉讼过程中可能的以及相应的立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