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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与专利和商标并列的知识产权,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和质量的象征。它引导着消费者的购买趋向,孕育着巨大的财富。地理标志和商标一样,是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尤其对地区经济拉动具有积极的作用。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并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关注。如今,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最为全面和系统的公约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WTO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谈判议题之一。TRIPS协议明确将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一并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TRIPS协议第3节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在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分歧很大,突出表现为以欧盟为首的“旧世界”国家和以美国为首的“新世界”国家之间的矛盾。分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是否应该将TRIPS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扩大到其他商品之上;葡萄酒、烈性酒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应如何构建和设计。这些矛盾在TRIPS新一轮谈判中仍未得到解决。本文将深入分析双方矛盾产生的根源并对其能否得到解决作出展望。我国地理条件复杂,具有明显地理标志的产品种类非常多,在地理标志方面颇具优势。作为WTO的成员,我国必须遵守TRIPS协议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目前,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已于TRIPS协议实现基本对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工商和质检两个行政部门的平行管辖,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既使企业无所适从,又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因此,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使我国地理标志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在WTO有关地理标志的谈判中,尤其是针对两大分歧,我国应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地理标志扩大保护及葡萄酒、烈性酒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建立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充分地估计和判断,并在有关谈判中尽量地实现“利益最大化”、“不利益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