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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民事执行是与当事人民事权利联系最密切的部分,也最直观地体现了民事法律的生命力。正是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才得以实现,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官素质、程序设置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现实存在,难免会出现执行瑕疵。尤其是近几年来,“执行难”现象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难题。人民法院也对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研究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执行当事人以及案外人财产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以规范民事执行行为为目的的执行救济制度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相对保守、含糊,并没有为民事执行救济提供明确而有效的途径。理论研究方面,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除了介绍国外执行救济的基本制度及理论外,最主要的是从立法论的角度考量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应然”设计,很少提及我国的民事执行工作现状、当事人的何种利益需要维护等现实问题。近来,虽然围绕着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出现了诸多论述,但并无太大实质性改善。当事人有哪些利益诉求、事人的权益通过何种渠道予以救济仍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主要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从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设想。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简要概述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这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内涵、属性、类型,旨在为下文的实证研究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民事执行救济的现状。这部分在介绍我国民事执行救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等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内的现实状况。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这部分在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目前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债务人实体性权利救济的缺失、参与分配者实体权益保护的缺失、案外人异议制度不合理、缺乏执行异议审查程序、救济机关不完善等。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构想。这部分首先明确了公正为先、兼顾效率;救济法定、分权制衡;平等保护、程序公正;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并重的执行救济理念。指出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建立参与分配之诉制度、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完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完善执行救济机关是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