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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经公安司法机关批准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或者解除羁押的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对保障人权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存在着诸多缺陷,导致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对我国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英美国家保证人制度的成熟立法与实践经验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分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进行概述,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界定和适格的具体规则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的内涵进行考量,介绍并论述了取保候审保证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责任,并且与民事保证人作出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探析的介绍。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分别论述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如缺乏保证人资格的审查程序、保证人的条件存在缺陷、缺乏保证人退保的程序性规定等。执法中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人保方式适用率低、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等。在与我国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进行比较之后,对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缺陷的成因进行探析。第三部分介绍英国和美国的保证人制度,对英国保释中的保证人制度和美国保释中的职业保证人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有利于发现我国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对我国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针对该制度立法中的缺陷一一进行完善,比如,明确保证人的资格、明确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保证人退保及责任免除内容等。其次,提出要建立具有现代文明的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就必须转变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诉讼理念,最后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责任追究等程序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总之,我国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对其进行完善应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在变更诉讼理念的同时对具体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