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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深入,许多物种种群得到了显著的恢复,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由于人类和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距离较近,野生动物毁坏作物、捕食牲畜等事件频繁发生,甚至偶尔还会出现野生动物攻击人的情况。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已成为动物保护工作顺利推进的阻碍,针对此问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偿,该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的实施办法交与地方立法完成。时至今日,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制定了专门的补偿办法,而这些补偿办法的规定又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分析我国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并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以及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列举和比较国内外立法及学术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确定野生动物的概念和范围。论述野生动物致害的概念和特征,说明对野生动物致害进行救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第二部分论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及司法,以及分析各学者补偿责任性质的界定。本文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同时具备行政补偿和生态补偿的特征,其理论基础与生态补偿理论相契合,生态补偿理论可以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提供指导。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现行立法总结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国家立法不足导致的,包括损害补偿责任构成要件不明、各地损害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差异较大、部分地区补偿周期较长、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及补偿方式单一等。第四部分列举和分析国内外一些对野生动物致害进行救济的实践经验,说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当考虑到成本效益,并且注意对补偿相对人的激励效果,好的补偿制度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有效救济,还应当能确实地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首先,说明构建该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提出几点具体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责任构成要件、尝试设立基金和保险、尝试不同的补偿方式以及增强居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同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