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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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使得我国过度维权现象频发,权利主体在自己权利受损后,由于采取诉讼的手段费时费力,所以大部分维权者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恢复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难免使用过激手段,例如,维权者在协商中往往会提出高额赔偿,维权者为了增加协商筹码,向商家表示如果不满足赔偿请求就向媒体曝光,导致该维权行为形似敲诈勒索。出现上述现象是由于对过度维权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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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使得我国过度维权现象频发,权利主体在自己权利受损后,由于采取诉讼的手段费时费力,所以大部分维权者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恢复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难免使用过激手段,例如,维权者在协商中往往会提出高额赔偿,维权者为了增加协商筹码,向商家表示如果不满足赔偿请求就向媒体曝光,导致该维权行为形似敲诈勒索。出现上述现象是由于对过度维权是否具有胁迫性、高额索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争议,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不利于人权的保障。本文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应该在明确的规则下运行,对过度维权行为“一刀切”入罪,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综合学者观点对过度维权行为下定义,引出过度维权行为的特征:过激性、过当性、有因性。其次阐述过度维权行为的类型和产生原因,根据三种行为类型,提出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界定不清的原因。最后对敲诈勒索罪下定义,分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章,首先对过度维权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学说进行梳理,其次罗列出三个典型案例“郭利勒索案”、“李海峰维权案”和“黄静华硕电脑案”。其次在整理三个司法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发现关于过度维权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判定标准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和“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从中提炼出四个争议焦点:第一,巨额索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消费者维权依据是否具有正当性;第三,反复索赔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四,消费者向媒体曝光行为是否具有胁迫性。第三章,首先从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就理论中存在四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消费者在具有权利基础的情形下,消费者向商家提出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不能划等号;在反复索赔中,第一次维权已经获得赔偿后丧失维权基础,再以同一损害事实反复索赔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商家主动赔偿或主动与消费者就赔偿商议的情况下除外。第二,维权者有正当的维权基础,向媒体曝光索赔巨额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第三,认为营利性职业打假组织,其没有消费者身份,实施维权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消费者实施胁迫行为的内容与维权内容无联系,若消费者采取胁迫手段维权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次根据上述问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消费者正确看待权利诉求;第二,建议出台过度维权行为性质下敲诈勒索行为的司法解释,包括定罪量刑方面,对“数额”和“情节”等规定不明的限定词进行细化,对司法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严加限制。第三,对过度维权行为入罪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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