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政府会议纪要是我国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一直以来被普遍运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下属部门。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对某一项具体工作进行处理后达成意向的一种记载,是行政机关讨论问题并形成会议决议的重要载体。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议纪要的功能界定为“记载”,主要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文书往来。会议纪要的内部性特征决定了它原则上只对行政系统内部发生效力,不具有直接对外效力,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需要转化为其他行政执法文书才能对外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会议纪要是我国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一直以来被普遍运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下属部门。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对某一项具体工作进行处理后达成意向的一种记载,是行政机关讨论问题并形成会议决议的重要载体。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议纪要的功能界定为“记载”,主要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文书往来。会议纪要的内部性特征决定了它原则上只对行政系统内部发生效力,不具有直接对外效力,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需要转化为其他行政执法文书才能对外发生效力。因此,政府会议纪要在应然层面上不具有可诉性。但就目前而言,会议纪要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发布程序和法律效果都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混淆了会议纪要与其他行政公文的界限,直接将会议纪要予以贯彻执行,甚至不乏以会议纪要之名,对特定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情况,其目的就在于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救济。近年来,涉及政府会议纪要的行政案件激增,大量违法的政府会议纪要被法院判决撤销,也存在着大量不可诉的政府会议纪要。司法审判中大量因政府会议纪要引起的行政纠纷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有的受理但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统一,对司法尊严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就产生了所谓政府会议纪要可诉性问题。本文以行政行为可诉性为框架,对实践中的政府会议纪要可诉性进行分析。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收集到的16个政府会议纪要案件展开实证分析,勾勒政府会议纪要可诉性的司法图景,通过分析发现法院的裁判规则是既强调政府会议纪要通常不具有可诉性,同时又打开了一些缺口,允许部分政府会议纪要接受司法审查,从而引出本文的政府会议纪要可诉性论题。第二部分主要界清政府会议纪要的概念和功能,明晰其应然性质,指出规范意义上的政府会议纪要不可诉。第三部分针对实践中政府会议纪要的典型样态,笔者将涉诉政府会议纪要予以类型化研究。第四部分,在实践层面上首先部分会议纪要确实规制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必要接受司法审查,而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的建立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做法也为部分会议纪要可诉提供了可行性路径,从而通过行政行为理论对接行政诉讼制度,解决会议纪要可诉性问题。其次归纳了会议纪要可诉性的判断标准,即将“外化标准”(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成熟性标准”和“实际影响标准”作为会议纪要可诉的具体判断标准,期望为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的会议纪要是否可诉提供判断指导,揭开会议纪要这种内部行政行为的面纱,打破行政诉讼的“禁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文献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证券侵权纠纷也在增加,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而且阻碍了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一直以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都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在处理证券纠纷上明显力度不足,并且很少适用。《证券法》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改变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适用现状,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作为新制度与先前在《民事诉讼法
数字经济时代是数据富矿被充分挖掘的时代,也是企业竞相争夺数据的时代。企业数据由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成机制使得其自身成为同时承载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双重价值的待规制客体。一方面,当前诸多学说尚且停留于对企业数据的权利性质之认定及其具体权能配置等私权化层面的探讨,忽视了企业数据之个体性及公共性的双重面向,传统赋权模式在尚无定论的数据确权纷争及数据权属存疑却依旧蓬勃发展的数据产业实践面前略显苍白无力。另一方面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为促进贸易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扩大开放而在本国区域内设置的特殊经济发展试验田,希望以小范围试点的方式收获可复制、可推广的全国经验,最终上升为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自贸区战略的实施是对开展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尝试,提高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为进一步营造我国国际化、法制化的投资营商环境助力。为全面实施这一战略,充分调动自贸区内的“试验”积极性尤为重要。容错机制的特殊性
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分税制建立二十多年来,大部分财政资金不断上归中央,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任务却不断下放到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都亟需充足的财政资金来为群众提供公共产品,为群众服务。因此地方政府也不得不通过出让土地获取财政资金与发地方债券等其他途经获取独立的财政收入来维持当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应。2016年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全面开启,营业税被取消征收,改为增值税,这一地方重要税收收入来源
降低成本并赢得利润是我国房地产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运用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而提升企业竞争力。然而早期的税收筹划研究主要讨论税负最小化的实现路径,较少把税收筹划提升到企业战略高度来统筹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和收益。并且根据现阶段房地产企业所开展的税收筹划工作来看,相关企业的税收筹划设计对于非税因素的影响考虑不足,这容易导致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短视行
随着居民对大中城市的租房的需求不断扩大,投资者看好长租公寓的投资前景。自2017年起,长租公寓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纷纷推出各自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是,长租公寓公司与不动产之间的关系特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长租公寓公司并非其出租的不动产的所有者。长租公寓公司通常以其将来债权即将来可能会产生的房屋租金债权作为其资产证券化的底层资产或者其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房屋租金债权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已签订的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执行转破产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转破产程序不管是解决执行难还是解决破产立案难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法院实习中发现执行转破产程序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一定的问题。理论方面,现有研究缺乏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理论梳理,存在终本案件是否可以移送破产、移送前是否应穷尽查控措施以及启动原因不明等问题;实践方面,执行转破产运行不畅、移送法院存畏难
我国消费税税制较为稳定,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中央税,其税收收入也归属于中央政府,消费税收入作为中央政府关键的财政收入构成部分,除了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中央政府还利用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以及引导消费的功能进行宏观调控。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税税制的部分环节也浮现出种种不合理之处,因此消费税改革被提上议程。2016年,我国推行全面营改增,原本作为地方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营业税被全面停征,而改征增值税。营改增
近几年,“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案件数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呈现高发趋势。首先,虚假诉讼在我国学术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不要求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后者则相反。本文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持广义的观点,因为“套路贷”虚假诉讼大部分都是原告(犯罪嫌疑人)一方掌握了主要在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企图非法占有被告(被害人)的财产,如果从狭义的角度去定义虚假诉讼,不利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其次,“套
在“一带一路”经济带的概念提出以后,沿线的国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总量有所增加,区域经济格局也在不断变化。与此同时,全球各个国家的投资者都在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希望能够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攫取利益,分得一杯羹。“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差,不论是在投资环境还是投资风险的方面来讲,都会劝退大批的投资者。然而这些国家也拥有得天独厚的人力资源以及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吸引着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