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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现代行政及高等教育的发展,行政合同已成为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高等教育行政合同(以下简称高教行政合同)是行政合同在高等教育领域里的应用,除具有行政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兼具高等教育行政法的特点,是一种典型和极具特色的行政合同,而我国目前学界关于这方面的专门研究尚少。本研究旨在运用行政法和行政契约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对高等教育行政合同加以界定并确定界定的标准,对其适用范围、内容、缔结、履行、运行现状与规范控制予以系统研究,力图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完整的高教行政契约理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高教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高教行政合同在高等教育领域里的存在及存在的必要性,指出高教行政合同的出现顺应了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式转变、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共同需要;其次对高教行政合同的范围加以界定并确定界定的标准,为高教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加以指引。 第二部分研究了高教行政合同的运行。首先介绍了高等教育领域里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合同,主要包括科研合同、高教社科项目管理合同、专项工程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等。其次借助行政法与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分析与总结了高教行政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高教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部分总结了我国高教行政合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界定、合同内容与格式、运行程序与救济途径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指出我国高教行政合同规范与控制构想。首先分析了对高教行政加以规范控制不仅有助于防止高教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实现依法治教管理目标,而且有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其次分别从高教行政合同必须坚持的原则、实体与程序三个方面着手,对高教行政合同加以科学与系统的规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