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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突破了既有金融体系和机制的障碍,为金融创新展现了近乎无限的空间。然而,与这种突破相伴而生的是,各种模式创新花样迭出,各种参与主体鱼龙混杂,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体系隐患众多、平台负责人跑路等问题频繁出现。一时间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规则”的无序状态。种种现象表明,信息资源在互联网的作用下价值迅速提升,而相较于力量强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由于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在现实中其信息权被逐渐削弱和侵犯。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当前我国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以及规范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文章研究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在借鉴域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对策。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概述。本部分首先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概念,阐述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其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及其权利属性。同时将理论上易混淆的隐私权与信息权的概念做比较,以此明确我国信息权范围。最后从理论性、财产性和实用性的方面探讨了在互联网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制度变迁与问题分析。首先,通过提出存在具体问题的现实案例来阐述互联网时代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面临的现实问题,其次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缺失、监管不足、权利救济途径有限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四个方面。第三部分为国外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的借鉴。主要阐述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模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可得出,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立法模式上必须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并坚持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基本原则,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范围,同时还要注意坚持社会共同治理体系的建设。第四部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对策,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文章从四个方面提出下列建议:一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立法,具体包括确定立法模式、明确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义务主体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明确金融消费的监管主体,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原则,搭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体系,确立混业监管的法律地位;三是优化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纠纷非讼处理制度并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纠纷诉讼救济制度;四是完善社会共同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