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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制度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量的不断增多,公众利益需要的不断增强而逐步建立,这主要由于经济社会中对合同的社会性需求愈加强烈,从而使得合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第三人,也就导致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相继建立并完善了利他合同制度。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也有三十余年的时间,不论是市场的纵向领域还是横向领域都得到了快速的拓展,从而同样使得合同会突破相对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利益第三人有关,并且这种趋势会逐渐增强。正式基于此种情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专门对利他合同做了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立法机关有其它因素的考虑,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中对利他合同做出完整的表述。从而,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中,对利他合同的认定以及第三人给付请求权的取得就众说纷纭。以上情况导致在实践中很多利他合同案件难以找寻其请求权基础,因而无法快速有效地对利他合同所带来的纠纷加以解决。本文选取了众多利他合同案件中的一件作为案例研究的对象,以审视目前为止出现的利他合同案件,更期待将来在立法及司法机关所做出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利他合同制度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就目前出现的利他合同案件,我们在对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当然在分析案件中利他合同的成立以及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给付请求权取得时,需要运用相关的民法思维方法,其中主要包括请求权方法、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法律推理方法。利益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作为利他合同中的重中之重,它直接涉及到对利他合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力度和利他合同第三人的权利实现程度,因而应该认同利他合同成立之后利益第三人对债务人就取得了直接的给付请求权,并且可以同时向债务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笔者十分期望通过本文的论述,阐述清楚目前针对利他合同案件应如何处理,较为清晰地指出利他合同的请求权基础存在哪些不完善的地方,并且可以有助于将来有权机关对利他合同做出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