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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最初创立的目的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风险,是纯粹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而存在的一种险种。然而,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重视对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已成为责任保险发展的一种趋势。本文即从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问题,包括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功能和主要类型。指出责任保险中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具有第三人性。若没有第三人,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从发生,当无责任保险的适用。现代责任保险最突出的社会价值在于对受害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责任保险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第二章着重论述了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的性质、地位、范围。指出责任保险合同本质上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的性质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人性质为特殊与一般之间的关系,其地位是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其范围取决于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基础、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但是,又指出第三人范围的确定应当从责任保险的立法宗旨出发,而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过于保守,建议作进一步扩大。第三章切入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正题,从两则案例引出建立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现实必要性,并论述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法理基础、性质,并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例。指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建立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对于强制责任保险其性质为原始取得,对自愿责任保险其性质为权利转移。第四章论述了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指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内容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协助义务,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尽注意义务。自愿责任保险的行使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包括被保险人死亡、逃逸、破产、怠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赔偿责任经依法确认、赔偿责任在承保范围内等。同时探讨了第三人行使权利所遭遇的抗辩权,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只能以被保险人对抗第三人的事由对抗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而在自愿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对抗第三人和保险人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直接请求权行使双重抗辩。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的《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均无规定,仅在《民用航空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作了有限规定的立法现状,以及法院在审理中已经对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的司法现状,并提出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及国外立法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