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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土壤污染、水污染事故频发,雾霾天气增多,生态系统屡遭破坏,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有足够的能力治理环境污染与破坏。然而目前政府在环保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预期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有:有限的法律规定不能充分约束政府的环境行为、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政府在执法中缺乏相关的执法依据、机构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落后的执法方式与新的执法理念相违背等。环保工作要想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必须彻底清除通往环境友好型社会道路上的绊脚石,从立法、执法两方面不断予以优化或完善。因此,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有助于改变其在环保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状,充分发挥政府主力军的作用,促使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责,并且优化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最终使碧水蓝天重返人们的视线。在环境保护领域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如公共物品理论、环境善治理论、环境权理论,还有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责任政府等紧迫的现实背景。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方方面面的规定,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现有的法律、法规约束政府环境行为的规定数量不多、权威性不足、政府在执法中缺乏相关执法依据、机构设置上责权不清、执法没有充足的财力、人力、物力作保障,以及落后的执法方式不能适应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等。国外学者对政府环境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探索创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不仅数量多、规范全面、可操作性强,而且严格环境行政执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国外取得的成果对我国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笔者着眼于我国国情,提出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对策:完善《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单行法及法规、规章中的规定;细化具体制度,完善执法依据;科学设置环保机构,加强内部协调;优化政府环境行政执法效果。本文以法律的视角研究政府落实环境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参考外国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新形势下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见解和对策,希望能对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