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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村民自治制度也在广大农村兴起、发展,村民自治的实施,对保证农村地区的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在村民自治的实行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成了乡镇政府的下派组织,是乡镇政府的“代言人”;村干部借口行使自治权,非法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而村民受到侵犯的权利无处救济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目前村民自治中最重要的课题。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发现,虽然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中一项重要的组织形式,在宪法中的定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在法律上尤其是行政法上的地位不明确,导致了目前村民自治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将从村民委员会面临的问题入手,然后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目前为什么村民委员会面临这么多的问题;探讨了行政主体理论,考察了行政主体理论的变化和发展,以期从行政法的角度解决村民委员会在法律上的定位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说明了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意义,并提出了行政法上的构想。为解决村民自治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结构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的概念、原则以及意义;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地位和性质、选举、自治方式、自治权以及其职能等等。简要介绍了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第二部分论述了目前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困境,并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困境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行政法意义上说,没有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是目前村民自治面临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第三部分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探讨,首先探讨了行政的发展历程,然后比较了西方国家和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笔者认为,在行政分权的基础上,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一些承担公共职能的非政府组织也应该被纳入行政主体的范围是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大趋势。第四部分从理论分析和实践依据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应当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并阐述了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之后对村民自治的意义,笔者根据上述论述说明我国应当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第五部分提出了行政法上的构想,要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如何规范好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是结论部分,村民委员会在行使其自治职能时,由于其是一种承担公共职能的公共行政行为,可以确立其行政主体地位。而确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还能够解决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