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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因为近代中国社会由帝制向民主转型,传统中国的“革命”开始与西方和日本的“革命”接触,成为自由与进步的代名词,并渐渐成为20世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反革命罪就是其进入法律的重要表现之一。1927年3月30日武汉国民政府颁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即明确提出“反革命罪”。国共两党分裂后,南京国民政府曾暂时援用该条例,继而于1928年3月9日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继续保留“反革命罪”;共产党建立的根据地政权也通过一系列法令规定“反革命罪”。然而,不同政权下反革命罪的内涵和外延差异很大,甚至相反,这不能不令我们关注。但学界对反革命罪相关内容只是稍稍提及而没有过多的讨论,对反革命罪的起源、演变和消亡的过程没有深入的探讨,对不同政权下反革命罪内涵和外延的差异也没有给予关注。本文试图探讨这些问题,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反革命罪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本文的讨论基本建立在法典、法令、司法解释等原始史料之上,同时参考当时的报刊和论著,以便对反革命罪的社会影响加以分析。
本文分四个部分讨论这些问题。第一部分讨论“反革命"产生的思想渊源,通过探讨“革命”含义的发展和演变,分析20世纪革命意识形态的产生,进而讨论”反革命”的起源及意义演变。第二部分是分析反革命罪的立法演变,主要包括两部分:首先从外国立法例上谈起,分析1793年法国大革命中反革命罪的首次提出和1922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专章规定反革命罪对近代中国反革命罪立法的影响,然后分析反革命罪是如何从传统立法上的谋反罪和内乱罪演变而来的。第三部分重点讨论20世纪二十年代各种革命政权的反革命罪,对不同革命政权反革命罪的概念、惩罚对象、案件类型等问题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南京国民政府相关规定为参照,与武汉国民政府和共产党根据地政权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既分析其相同之处,也探讨其实质的差异,还对武汉和南京革命政权反革命罪受理及诉讼程序对比分析,并详细介绍了南京革命政权反革命罪审理过程中的三个独具特色的制度。同时,分析了20世纪二十年代反革命罪的包容性及其任意性,并探讨了反革命罪与各种革命政权建立的关系。在第四部分,讨论了反革命罪产生、演变和消亡过程的理论基础以及这一过程对我们的启示。最后认为,反革命罪的消亡依赖于革命意识形态的终结。只有进入民主社会,人们不再被简单地贴上相互对立的阶级标签,反革命罪才能真正地从形式和精神上消亡。当今中国,“和谐社会”的提出就是对阶级斗争(敌我区分)在精神结构上的否定与超越。和谐社会中各阶层的利益是可以协调,而不是靠你死我亡的阶级斗争来分配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和谐社会可以作为告别“革命”精神,进而告别“反革命罪”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