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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关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需求与供给之间、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之间的矛盾,从可持续发展、资源安全、环境友好型社会、国际环境四个方面指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对于我国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再生资源(以有色金属、废纸、包装废弃物等为例)循环利用的现状。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法律制度的缺位与不足,从而阐述了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做了法理分析,认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属经济法体系,并指出经济法部门在保障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方面应具有的巨大作用。
本文对德、日、美等发达国家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立法情况及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作为我国的借鉴。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建立我国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提出构想,指出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建设经验,发挥后发优势,使我国的循环经济建设从一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既要从个别领域入手,颁布资源回收利用法,建立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又要高屋建瓴,及早出台循环经济基本法,全面统筹和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文中分析了循环经济基本法的立法必要性,在再生资源回收法律的具体制度中重点论述了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等;最后论述了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与其它法律的配套及整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