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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共分三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交待了论文写作的缘由,指出资产证券化是现代金融市场上最精妙的创新之一,它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为流动性资产,创造新的投资机会。我国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案例。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能对特殊目的机构提供法律保障,法学界应进行必要的研究,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入手,详细剖析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内涵及特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得出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国有企业、资本市场等方面发展的结论。 在描述资产证券化运作整个流程的基础上,引出风险隔离这一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机制,即一方面支撑证券的资产要和发起人风险隔离;另一方面特殊目的机构自身要和破产风险隔离。实现风险隔离机制,就必须依靠实际资产转移——真实出售和构造一个独立的破产隔离的经济实体——特殊目的机构这两种手段。第二章,阐述了风险隔离机制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性质,是以实现风险隔离为终极目标的中介机构,其法律地位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它以购买发起人真实出售的权益,并要求发起人将该权益从自身资产中剥离,断绝二者之间的风险联系,实际受让资产;然后它将该资产整合成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发行。文章分析了在这一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与几种法律主体发生联系而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并针对这些法律关系确立了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原则。第三章,介绍了特殊目的机构的基本法律形态:信托形式、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分析了这三种形式各自的利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剖析三种形式在我国实施的条件及障碍,提出了我国益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立法建议。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着力在风险隔离机制中构建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框架。文章针对目前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从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组织、营业规则、投资人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明确特殊目的机构的具体运作规则。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成果,它有利于解决我国银行、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问题。目前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是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造,法学界有必要对该问题做出专门研究,并制定《资产证券化法》,以填补法律空白,消除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