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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来,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西藏人民的法制意识提高,法制正成为维护西藏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力工具。西藏的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西藏的法制建设也将极大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只有在分析了西藏法制建设的现状后才能更好的加强西藏法制建设。西藏法制建设受到历史、习惯传统、地理环境等各方面的影响,其法制建设也呈现出与其他地方不同的特殊性,本文从西藏法制建设发展历程、西藏的法制体系、西藏法制建设现状的特点、西藏的司法现状以及如何发展和完善五部分来进行分析。旧西藏人们在法律地位上极不平等,农奴主以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民主改革敲响了封建农奴制的丧钟,西藏百万翻身农奴有史以来第一次当家作了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经过多年发展,西藏已初步建立了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的民族法规体系。1965年9月,西藏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及其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从制度上确保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政策在西藏的实现,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以及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从而为西藏在国家的特殊支持和帮助下根据本地民族特色实现与全国共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本文同时阐述了西藏法制体系、国家法律与西藏立法之间的关系,西藏地方立法自治权是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在考虑全国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考虑西藏地方的特殊情况;既要照顾到本地方人民的利益,同时又要协调好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甚至要考虑在全国的影响等因素。本文阐述了西藏立法权的安排以及具体分配。由于西藏地方地处的自然环境、宗教信仰、传统习惯同其他地方有很大的差异,呈现出其特殊性,所以在法律执行,落实方面同样呈现出与其他地方的差异,要从西藏宗教与法律关系,习惯、习惯法对西藏法律实施的影响,西藏地方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同时对西藏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