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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伟大的共产党人创造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死缓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实践证明,该制度是具有一定积极效果的,客观上起到了“少杀﹑慎杀”的作用。在60年后的今天,全面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流行的大趋势和大潮流,保障人权也早在1945就写入了《联合国宪章》。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理应紧跟世界潮流,遵循《联合国宪章》。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立即废除死刑又极不现实。于是,如何对死缓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和价值,为我国最终全面废除死刑提供必要的准备工作,是本文探讨的重大课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全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的死缓制度。该部分又分三小部分。首先是阐述死缓制度的概念,同时结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论述我国的死缓制度,以弄清楚一个基本问题:到底什么是死缓制度;其次是论述我国死缓制度的渊源,从四个阶段阐述:1950年“镇压反革命时期”时期、1979新中国首部刑法出台时期、1997刑法大修时期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期。以让大家明白,死缓制度不但起源于中国,而且发展成熟于中国;第三是详述死缓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虽然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潮流,且废除死刑的国家已占全球的70%,但由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宗法思想,“因果报应”和“杀人偿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立即废除死刑之路在中国并不现实可行。死缓制度作为“严格控制和谨慎适用死刑”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极大的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它是我国全面废除死刑的过渡和必经之路。第二部分着重阐述死缓制度的适用条件。死缓制度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但何为“罪行极其严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就只能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对其具体内容的理解可能会产生偏差。“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一个相当模糊,相当概括的用语,其标准缺乏客观性和规定性,加剧了死缓适用的混乱,从而极为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第三部分着重阐述我国死缓制度的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和本质条件不甚明确,需要立法完善;关于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规定也不够详尽;“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忽略了“一般立功表现”的积极作用,等等。第四部分得出自己的改革设想。笔者将主要论述死缓制度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的必要性和优势,同时有主张立法规范死缓的适用条件,调整死缓的考验期限和严格控制死缓变更的适用条件。我国将最终全面废除死刑,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争论的焦点是如何废除的问题:一为激进的“突然死亡”之路;一为改良的逐步渐进的废除死刑之路。中国废除死刑的可行之路只能是后者,而笔者认为死缓制度便是那逐步废除死刑之路的过渡和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