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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诚信、建设诚信已成为时代的一大主题,而解决诚信危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本文旨在通过从法律理论与制度层面以及伦理道德层面对“允诺”进行讨论和研究来得出结论,并提出笔者个人的建议,以期通过加速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的诚信建设。文章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1) 从古希腊、罗马的债的关系理论到英美契约法的历史沿革过程的讨论,用比较的方法对中、西方文化中允诺得以强制执行的基础进行比较和讨论,认为允诺之所以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基于以下三个原因:①英美法的对价和大陆法的原因; ②受诺人对允诺的信赖; ③正义和诚信的要求。允诺对于合同以及合同法的非同寻常的、本质的意义在于合同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由允诺产生的预期。(2) 在文中笔者较为详细地对要约和承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讨论。并在此部分提出了个人与传统合同理论不同的一些观点:①要约与承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两个允诺。对要约而言,作为一个允诺,是为了保证其内容一经对方接受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对允诺这亦即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而对承诺而言,作为一个允诺,是保证按照前一个允诺即对方的要约所规定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②一个合同包括两个允诺,那么,对这两个允诺的履行便意味着是对合同的履行。但是,如果是因当事人的原因违反这两个允诺,便会根据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两种后果——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3)遵守允诺、诚实信用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传统的“诚信”观相比较,现代商业社会的“诚信”观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西方人在实践诚信是要比中国人少了一些道德自律却多了些法律约束,西方诚信观中所蕴含的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积极意义的东西,我们应该把它们借鉴过来,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和吸收。(4) 讨论恪守允诺、诚实信用与加快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之间的关系,并从宏观上提出笔者个人的建议,通过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的诚信建设来加速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①加强对公民诚信意识的教化; ②建立和完善诚信相关的法律约束机制,从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具体化给诚信提供法律支持,以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 ③促进生成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使“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④借鉴西方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