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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商业经济快速发展,公司企业经过不断的改革创新取得了长足进步,公司的类型也更加多样化,公司企业制度也不断完善,这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就是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该制度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各国公司的重视。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促进了资金在市场上的流动,加强了各公司之间的交流,也为各主体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普遍承认公司担保是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对外担保不同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如果公司担保权利被滥用,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更会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赋予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之时,也对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限制,以求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来看,该种限制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是依然没有能够改善公司对外担保的混乱情形。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论述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性质及其担保能力。指出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是公司非日常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认可公司具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第二章从上市公司和司法审判两个方面,写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现状。上市公司的担保数额巨大,关联担保严重,虽然证监会等国家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并没有改变混乱的情形。而在司法实务界,虽然最高院发布了指导案例,但是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依然不统一。第三章写了《公司法》第16条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目的,企图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该条款,而不是简单的通过判断16条的性质来判断合同的效力。认为第16条判定的是公司的内部决策行为,公司章程也不具有对世效力。第四章考虑到维护交易安全,给与不同类型公司交易的人课以不同的审查义务,只有“善意”的担保权人与内部决策程序有瑕疵的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才可以认为是有效的。第五章对《公司法》第16条的每个条款进行分情况讨论——一般担保和关联担保,最后提出自己的解决途径,最高院公布指导案例,颁布司法解释,等时机成熟,再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