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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款的使用是财政管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福祉。纳税事小,用税事大。纳税人作为由税收形成的公共资金的终极所有者,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当然地享有绝对的监督权。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纳税人以纳税人的身份对税款的使用目的、使用规模、使用理由、使用方式、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对税款的违法支出行为进行质询和纠正,以及对税款如何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预算监督和管理国家事务权利在税收领域的合理延伸和具体化,是一项直接来源于宪法的公民基本权。人民主权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税收法定原则构成用税监督权的理论基础。在我国确立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向税收国家转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防止国家征税权力无限扩张,提高依法纳税遵从度的现实需要。在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保障上,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统领、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并且近年来在实践中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政府采购、试行预算绩效改革、推进预算公开、加强审计监督、改进人大监督等,但用税监督权保障仍然十分薄弱,存在宪法性保障不到位、预算监督缺漏较多、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满足、审计监督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纳税人诉讼制度严重缺失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纳税人对用税监督权的行使,影响了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进程。要立足现实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法律制度。在宪法中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规定并赋予纳税人用税知情权,引入用税违宪审查制度,强化用税监督权的宪法性保障;科学确立我国公共预算原则,突出预算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规范预算审批程序,建立分项审批制度和预算听证制度,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严格预算违法责任追究,硬化预算约束;细化和明确纳税人用税知情的具体内容,明确用税知情的义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用税知情权法律保障制度,构建“阳光财政”;进一步强化审计独立,积极推进审计转型,扩大审计公开的范围,严格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责任;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吸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与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而成熟的内容,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启动纳税人诉讼,以实现纳税人对政府用税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终极问责,确保我国税收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