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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如果运用得当则能发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和危害。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审查逮捕工作奉行“构罪既捕”原则,不当逮捕比例过高,不能很好体现对人权的保障。逮捕制度的改革位于刑事诉讼改革的上游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本调研报告选择某县检察院的审查逮捕工作为调研对象,试图通过对该院审查逮捕工作的分析,总结该院审查逮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有所裨益。本文出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16000多字。第一部分研究审查逮捕工作的运行机制。该院审查逮捕遵循的是由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科长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流程。但是重大疑难案件或者不捕案件往往需要由科室集体讨论决定。其创新之处在于设立案管中心(独立于侦查监督科)负责接受和发送需要由批捕部门处理的案件以及在处理轻伤害案件中侧重于适用刑事和解政策。第二部分研究审查逮捕工作的运行状况。该院2003年至2011年批捕率和不捕率分别为95.08%和4.92%。不捕的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的不捕数量要多于不构成犯罪不捕和无逮捕必要不捕数量之和。不捕案件复议复核的情况是多年为0件,公安机关很少使用这种权利。该院在纠正漏捕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每年的案件数量很少。造成以上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包括现行考核机制的制约、案多人少矛盾的困扰以及检法关系的考量。第三部分分析该院审查逮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该院取得的成绩包括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意见的听取和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逮捕率过高;二是造成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法律不公;三是绝对不捕案件的一些处理方式损害了司法权威;四是复议、复核往往不被重视;五是纠正漏捕的监督作用有限;六是忽视逮捕的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第四部分是提出改进审查逮捕工作的建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树立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理念。这需要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贯彻“慎捕”理念和注重发挥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作用;二是完善被捕人的救济机制。这需要从赋予被逮捕人复议复核权和完善对逮捕必要性的事后审查机制方面着手;三是改革审查逮捕阶段的考核机制。在考核中,应该确立承办人员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法条理解不一造成的错案应该规定免责,这样可以减少承办人员在办理批捕案件时不必要的顾忌;四是强化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应该在提交逮捕卷宗时强化对逮捕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的说理;五是推行不捕双重说理机制。检察机关应该注重把向公安机关承办人员口头说理和书面说理结合起来,争取社会对不捕案件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