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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的产生既是公司内部机制运行的结果,也是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需要。当今世界已有众多国家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投资者为了规避创业初期的经营风险,纷纷设立了实质一人公司。由于这种公司存在着很多的隐患,势必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后果。正是看到了这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同时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在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中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然而,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在目前的社会法律环境下推出一人公司为时过早。本文正是以民商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对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风险防范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说明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制度是在各种条件已经成熟的前提下作出的制度选择,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制的轨道后,能够有效地对其进行规范,从而取其利,去其弊,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一人公司的基本问题。包括一人公司的概念和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是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源于人们对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扩大适用的追求。 第二章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态度,并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一人公司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出了对我国立法实践的启示。对于一人公司制度,世界各国均经历了认识、排斥、默许到正式立法接受该制度,这样一个过程。 第三章论述了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总结了对一人公司持否定态度的理由并对此进行了讨论,同时还阐明了我国公司法确认一人公司的必要性。 第四章分析了一人公司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给债权人所带来的风险),同时还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论述了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