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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是受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实现这一功能的意思表示便成为各国私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交织影响,对一个意思表示如何理解往往会产生疑问和歧义,此时便需要对其作出解释。而且解释在私法中往往处于优越性地位。 笔者以维护私法自治为核心,以区分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为基础,分别以遗嘱和合同为例,从四个方面展开行文: 一、意思解释的目标。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简要地介绍了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关于解释目标的争论,进而主张,传统的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由于都是建立在对意思表示未加区分的基础之上,因而都是不恰当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不同的意思表示采用不同的标准确立解释目标——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采意思主义,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采表示主义。只有这样,才能在不同的领域维护私法自治这一私法的核心价值。 二、解释类型和解释方法。就解释类型而言,狭义的意思表示解释仅指使其内容明确化的阐明解释,广义的意思表示解释则还包括补充解释以及修正解释等不同作业。如何确保法官在解释中得出正确的答案,此时便涉及到解释方法的选择及运用。文章在具体介绍六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的同时指出,由于意思表示的类型不同,由此决定的解释目标的差异,因而即使是相同的解释方法,运用到不同的意思表示解释中,也将具有各自的特点。 三、如果穷尽一切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却不是表意人真正所欲,此时如何保证表意人的自决能够得到尊重?此时,应以错误制度对解释结果进行救济,即允许表意人主张因为发生了错误,而导致其真实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从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