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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研究是在日本债法修改的背景下,通过分析我国禁止让与特约的现状,对比日本关于禁止特约的修法内容,总结出在禁止让与特约方面日本修法对我国的启示。正文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债权让与和禁止让与特约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为我国禁止让与特约效力的现状;第三部分为日本法中关于禁止让与特约的修订;第四部分为我国禁止让与特约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第一部分为债权让与和禁止让与特约的基本内容,首先从禁止让与特约的行为性质角度分析了处分性与有因性的特性;然后,分析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禁止让与特约具体内容,包括条文下的法律关系与禁止特约自身正当性基础两个方面,其中透过法律关系来明晰禁止让与特约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通过其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目的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法分析其正当性基础,以此进一步阐述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禁止让与特约效力问题,首先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立法历史及实务现状得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对禁止让与特约内部效力的肯定态度;然后围绕着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与推动债权自由流通的关系总结了学界对禁止让与特约内部效力的理论争议;再次通过对现行法律与《民法典(草案三审稿)》中关于禁止让与特约外部效力的规定结合实务中案例及学界不同理论的分析展现我国禁止让与特约物权效果说和债权效果说的争论。第三部分为对日本法中关于禁止让与特约修订的研究。首先日本法中禁止让与特约制度相关条文在2017年修法前后发生了变化,可见为促进债权流动修订后的日本法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禁止让与特约的外部效力,即违反禁止特约的债权让与完全有效;然后从债权流动、禁止让与特约的对外效力与新型金融交易三个方面分析了日本修法前的司法实务困境;再次围绕日本《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但书的“善意”、附带禁止让与特约的债权抵押,附带禁止让与特约的债权转让法律性质以及追溯效力介绍了关于修订前的判例与学说;最后结合日本的案例以未来债权转让中禁止让与特约为切入点讨论了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问题。第四部分首先通过对前文分析总结禁止让与特约设立过程中应当考量的三方面,即债权交易的便捷性、债权交易的稳定性、债权可让与性与保护债务人的冲突;然后总结日本《民法典》第466条的修法经验,包括向债权效力模式的转变和对特殊情形保护债务人的详细规定;最后通过结合禁止让与特约的考量因素、日本修法经验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禁止让与特约的条款的设立建议,即对禁止让与特约采用债权效力模式设立原则性一般条款同时设立特殊条款保护例外情形下债务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