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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六章构成。 本文认为,侦查权是国家强制调查犯罪事实的专门权力,其具体内容和特征,是由侦查权据以产生、发展的社会历史基础和政治法律过程决定的,侦查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取决于它的法理基础、制度设置和实践情形。国家侦查权的发展史,是逐步变革侦查程序和措施,加强人权保护,革除不文明陋习,使侦查权的暴力色彩弱化,侦查过程的民主色彩增强的历史。现代侦查法治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充分但有限,规范而高效”的侦查权,注重在控制、惩罚犯罪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之间保持平衡,在宪政和刑事法制范围内,实现侦查权力民主化、科学化和人道化。 第一章,研究侦查权的概念和侦查权的产生与演变。笔者认为,侦查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具有丰富多样的涵义和复杂的历史演变过程。 从实际存在的侦查权力现象出发,可以在多种角度上对侦查权进行界定,具有多种涵义。比如,从侦查权产生和存在的根据看,犯罪和国家主动追究犯罪,是国家侦查权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因此,侦查权是因犯罪现象的存在与国家负有保障社会安全的责任两者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国家权力;从侦查权的行使主体来说,侦查权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侦查主体拥有,侦查权是侦查主体单方面对被侦查者行使的调查权力;从侦查权力关系主体的历史沿革看,历史上,侦查主体与被侦查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体对应客体或者人与“非人”的关系,到近现代,确认侦查主体和被侦查者是侦查权力关系中相互对应(对偶)的双方主体,侦查主体对被侦查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得到肯定,由此,侦查权作为侦查主体单方面调查犯罪事实的职权、职责,受到被侦查者的防御、“对抗”权利的制约;从侦查权的强制性分析,虽然侦查权可以通过非暴力强制的形式展现出来,并且侦查权力的暴力强制性不断趋于和缓,然而,强制性仍然是侦查权的主要本性之一,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是侦查权的重要特征;侦查权的功能、目的和价值是多样而统一的,它是收集、保护证据,初步查证犯罪嫌疑事实的权力,也是对嫌疑人予以限制和防护的权力,更是支持国家的求刑权和追诉活动的权力,通过侦查权,启动、支持国家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权;从侦查权的自身要素与结构看,它包含着实体性调查处置权和调查与处置的程序权,前者诸如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检验鉴定、传唤、拘留、逮捕、扣押、查封和冻结等等权力,后者诸如通知、告知、送达、出示有效证件、制作笔录、报告、决定以及批准等等权力;以及,按照“潜规则”视角,侦查权无疑存在于两个层面,即正式制度下的侦查权和“潜规则”下的侦查权,因此,侦查权就可以看做是法定的和“法外”的侦查主体,按照正式的和“潜规则”认可的侦查方式,实施犯罪调查的权力。 尽管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解析侦查权,形成不同的侦查权概念和定义,但是,侦查权归根到底是国家法律赋予侦查主体单方面强制调查犯罪事实的权力,法定性、暴力强制性和侦查主体单方面拥有权力,是侦查权的三个主要特征。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侦查权力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某些侦查权涵义,并不完全符合这些基本特征,需要在制度上和理论上廓清。 侦查权有其产生、演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个复杂历史过程大致包含四个主要环节或方面,交l)随着国家组织和职能逐渐完善,犯罪的社会危害的加剧,国家开始主动追究犯罪,纠问制出现,国家侦查权逐步确立,但侦查权与审判权的区分程度有限;(2)进人近现代后,侦查、指控和审判从三位一体的职能和权力结构,演变为三者相互分离和制约,侦查权与指控(公诉)权、审判权合一的历史状态走向终结,侦查权明晰化;(3)在当代,国家权力及其职能更加精确化,犯罪侦查与行政性治安职能进一步分离,侦查权更为精细;(4)犯罪的国际化促使侦查力量的跨国联合,各国侦查权力的国际化协调运行开始受到关注。 历史上,当侵害行为被国家法律确定为犯罪,当私人报复逐步被国家主动追究犯罪所取代,侦查制度和它确认的侦查权力,就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在侦查权力的演变过程中,国家侦查权或早或迟地逐步取代“私人侦查权”而占主导地位。近代以后,侦查法治原则逐步确立,侦查权力的民主、法治化,权力运行的科学化、人道化,以及相伴而来的对侦查权的程序正义要求,日益凸显出来;侦查权的暴力强制色彩渐次缓和,并且得到更巧妙的掩饰,权力的暴庚早已为世人所不齿。现代世界,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文化和综合实力在现实世界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资本主义国家的侦查权制度、理念,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侦查权力制度和观念的临摹标本,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侦查权力模式存在着统一而又多样的矛盾特性,所以,“标准模本”和“标准摹本”都不存在。 第二章论述侦查权的若干基础理论。 笔者认为,侦查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从属于国家刑罚权体系,刑罚权的暴力强制品质和“斗争、打击、惩罚”的基本功能,在侦查权中得到集中、鲜明的体现;侦查权既有保护自由与人权的功能、目标和价值尺度,又有保护安全与秩序的功能、目标和价值尺度,而侦查权力所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