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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作品以及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一直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比较重要而且疑难的问题。因为戏仿及其合法的限度,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作品权利享有者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等最基本的著作权法问题。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国外已经形成了几种不同的处理戏仿作品及其著作权侵权的模式,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界一直缺乏对该问题的研究,更没有形成一套如何处理戏仿作品侵权的规则去指导司法实践。特别是随着现代网络技术和网络文化的发展,不仅为戏仿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持也为戏仿提供了适宜的文化氛围,戏仿作品势必会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著作权争议也将大量增多。2005年底至2006年初,网络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戏仿电影作品《无极》而引发的著作权争议大讨论,虽然使戏仿问题浮出水面,并一时成为研究的热点,但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仍然缺乏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特别是没有真正分析出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之下处理戏仿侵权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因此本文试图作一些研究,以期能为将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指导。本文首先从《馒头》与《无极》之间的争议入手,指出正确界定戏仿作品及其合法的边界是处理该问题的关键。论文第一章通过简述古今中外一些著名戏仿作品的例子,分析出了戏仿作品的特征并概述了其定义,并且指出言论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原则是戏仿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这些分析为下文的论述打下了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戏仿在著作权法视野下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指出由于戏仿是在利用原作基础上的创新,因此戏仿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边界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这对矛盾的一个集中体现,这给著作权法如何判定戏仿作品是否侵权带来了困难。第二节笔者将戏仿与著作权法中几个相近的概念作了区分。第三节则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现状,指出由于戏仿的特点,其很容易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且在我国现行法律及理论框架下,戏仿作品一经被诉就很难摆脱侵权的命运,这显然不利于对戏仿作品的保护。第四节论述了戏仿在网络时代的新问题,指出无论是网络时代的价值观念还是网络作品的创作方式都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冲击,网络时代著作权法的理念应该在某些方面给予调整,并以之来指导处理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第三章概述了美国、德国、法国处理戏仿问题时所采取的对策,并作了一定的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处理戏仿问题几十年来积累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大量的指导。第四章是在上文的研究基础上,力图建立起适合我国的处理戏仿作品侵权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文章指出以利益平衡原则作为处理戏仿作品侵权的基本原则,可以给戏仿者相对较大的自由空间,但必须注意对原作者和戏仿者利益的均衡保护。第二节分析了我国处理戏仿作品侵权问题应采取的模式,指出戏仿作品的控制权不能全部归于原作者,也就是说戏仿者有利用原作创作戏仿作品的自由,而无须事先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无须专门增加关于戏仿作品的具体规定,戏仿作品侵权问题应该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下予以考虑。处理戏仿问题时,需要对《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中的“介绍评论与说明”使用作出较为扩大的理解和解释,就可以将戏仿作品侵权问题包括在内。如果戏仿构成了合理使用则摆脱了侵权嫌疑,反之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文章结合理论分析和国外的经验归纳出了戏仿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四个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戏仿作品使用原作品的目的是否正当;戏仿作品使用原作品的数量是否过量;戏仿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是否足够大;戏仿作品是否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通过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这四个标准,可以对戏仿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作出准确地判断,进而去解决戏仿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