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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宪法”和大学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保证下,台湾在大学自治方面取得很大进步。研究台湾高校的学生权利,以大学自治的制度为背景,或许能让人更加明晰。关于台湾地区的大学自治,经大法官解释第380号的首肯,以学术自由为中心,从讲学自由到大学自治的通路便得以成形。基于自治的源起,这一通路的形成,却离不开台湾高校的发展历程和相关法规的制定。但自治并不意味着高校可成为逃离司法审查的租界。大学自治存在一定的法定边界,这一边界的核心就在于自治的事项是否相关学术自由。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首先,就学生权利的内涵来看,主要表现为作为学术自由主体的权利,作为大学自治成员的权利,以及作为人民的其他基本权这三个主要方面。而就权利保障的法律变迁来看,则主要体现于“民国”41年判字第6号判例所代表的特别权力关系,到大法官解释第382号所代表的修正特别权力关系,再到大法官解释684号所代表的一般法律关系的演变,以及《大学法》中相关学生权利保障的变迁。但就一般法律关系的形成,也并非没有漏洞,这主要表现于应分别针对公私立大学的不同属性,对学校与学生之问的法律关系进行重塑。大学自治和学生权利保障,二者之间存在交集和冲突。交集层面,学术自由成为二者可得以交流的中介;冲突层面,大学自治下专业判断的异化对学生权利所产生的侵害,是其冲突的体现。为调和二者间矛盾,学生申诉制度则可扮演积极而重要的角色。结合当下大陆高校的实际,台湾高校在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方面所取得的经验与教训,在某种程度上或许能给大陆高校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