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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证明,在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基于“市场失灵”和政府调控手段的局限性,国家应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只有国家、市场、社会自治组织各自发挥其所长,方能促使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协调各会员合法利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功能,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协会开始建立并发挥作用,然而,与发达国家的类似组织相比,关于我国银行业协会的地位、职能、自律规范和管理体制的研究还很不充分,有必要通过与代表性国家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比较,探讨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下银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责组织结构,探究银行业协会的独立性、权威性与自律规则等问题,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影响其职能发挥的各种因素,探讨如何完善我国银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与服务职能,使银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笔者认为:
第一,银行业协会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虽然我国的银行业协会是在国家主导的模式下产生的,但是依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其组织章程既有私法的性质又有公法的性质,协会的权利来源是修正的社会契约,并且享有制定自律规则的权利。
第二,各个国家其银行业监管是本国历史传统、法制结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很难判断哪国的监管模式具有最优效果,只能说特定的模式适合特定的国情。
第三,行业协会与国家行政机关、会员的关系,应该得到改善,改变“分级登记,双重管理”,改善行业协会经费不独立、不充足的问题,同时应当看到从根本上讲,行业自律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界线具体的分界线是不存在的。第四,一个协会要吸引会员,就应当在完善的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有实质的服务、具有较强的维护整个行业利益的权利和职责,同时应该有更加强硬的惩罚机制,并有完善的解决纠纷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