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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人口的急剧增长,而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其他国家,人口的增长使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急剧增长,因此,改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势在必行的,而隐性债务又反过来阻碍了改革的进程。因此,积极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寻求筹资渠道成为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在第一章,阐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三种筹资模式进行了再分配,对个人储蓄率的影响以及公平和效率的经济学分析。 第二章在养老保险理论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养老保险的建立和改革历程,分析了改革过程中,政策的不足。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形成及其解决的困境。 第三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通过在体制内指标的调整和体制外的渠道的补偿方式的可行性。 由于工资外收入不记入平均工资总额,以及养老金调整的混乱,降低养老金替代率不能成为补偿的方法;赡养率的降低可以通过提高退休年龄的方法;由于我国企业的缴费率一直很高,而且从财政学的角度来看,提高缴费率不是减少税收收入,就是增加行政支出,提高缴费率的方法不宜实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养老保险收入,但有失代际公平,也不可行。 养老保险体制外解决隐性债务的主要方法有变现国有资产、调整支出结构、开征养老保险税和发行认可债券。 变现国有资产有三种方法:出售国有资产、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拨付。国有资产出售中的困难在于: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股权的定价机制;划拨国有股的接收方。 通过减少财政在一般竞争领域中的支出,压缩行政管理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以及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的界限来调整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从而达到补偿的目的。 开征新税种补偿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不具备可行性。第一、由于我国的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已经很高;第二、可见内资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并不合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