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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作为著作权人身权利之一,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不同稿件中对于修改权的保留与废止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因此,有必要厘清修改权功能,探讨其是否有独立设置修改权的价值,以及如何设置修改权。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修改权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修改权的概念,结合修改权的立法理念与其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益,探讨修改权的价值所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提出修改权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对法院案件判决的对比分析,发现案情类似的案件中,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甚至是法官都分不清是侵害修改权、改编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对其混淆的原因作分析说明。本文的第三部分通过研究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体例,对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区分,并提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两者协调的建议。本文的第四部分通过研究修改权与改编权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体例,对修改权与改编权进行区分,并提出修改权与改编权两者协调的建议。本文的第五部分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背景以及前文阐述的观点,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有关修改权的条款,提出笔者的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