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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对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机体的危害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反贪形势严峻,正确认识贪污罪是有效预防与惩治的前提。犯罪形态是现实存在的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它实际上是犯罪构成的表现形式,因此对贪污罪的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意义重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贪污罪概述。该部分简略地介绍了贪污罪的立法沿革和贪污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二部分:贪污罪的停止形态。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贪污罪的完成形念的问题,紧接着谈论贪污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有关问题,其中着重针对贪污罪未遂形态中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形态。该部分以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为切入点,首先对相同身份者共同贪污的定性进行了探讨,然后在论述了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而且可以成为其共同实行犯的基础上,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贪污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贪污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四部分:贪污罪的罪数形态。该部分以法规竞合犯、转化犯、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基本理论为依据,对贪污罪中的法规竞合犯、转化犯、连续犯和牵连犯进行了粗略分析,同时也对贪污罪的数罪类型有所涉及。第五部分:贪污罪犯罪形态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该部分在前面几部分深入分析探讨的前提下,指出了我国关于贪污罪犯罪形态的立法缺陷:贪污罪既未遂形态法定标准的缺位、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不明确、刑法第383条第2款系多此一举以及关于转化型贪污罪的规定仍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