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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牧团场呈插花状广泛分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形成了经济、社会的交融互动关系。兵团经济是新疆经济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多方面的优势对新疆经济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兵团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不能忽视其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作为新疆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部分,兵团宏观农业结构调整急需法律手段的介入。新疆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没有立法权,不能为兵团的农业结构调整立法。但是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新疆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西部大开发中,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中央给了许多优惠政策。兵团应当充分利用其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的优惠条件;而新疆也应通过各种途径充分利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自治权利,将国家的优惠政策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新疆地方性经济法规,从而使兵团在新疆地方性立法的框架下开展其农业结构调整。本文应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法学理论、经济学理论和现代农业理论等相关理论,立足于兵团的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以及兵团在新疆自治区的特殊作用,开展一个较新视角的民族经济和民族法律问题研究,虽然可借鉴相关研究较少,但论点比较新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本研究得出的初步结论是:首先,兵团农业经济是新疆农业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在西部大开发时代,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利条件,其次,兵团应当充分认识到新疆地方性经济法律体系对于农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应当全面参与新疆地方民族法制建设,更好地在新疆地方法律体系下发展经济;最后,针对新疆法制建设现状,在新疆地方经济法律体系立法中不要一刀切,可以给与兵团明确的授权,兵团应建立稳定有效的政策规章体系对农业结构调整予以规制和支持。本研究结果希望对于新疆兵团农业的发展乃至新疆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