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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日益增多,构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浙江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另行购票案、上海消保委诉三星、欧泊手机案等倒逼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不断发展完善。虽然现行立法已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诉讼请求、办案程序等作了规定,但目前还没有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将损害赔偿之诉引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加入损害赔之诉,有利于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系,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鉴于此,本文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探讨如何将损害赔偿请求权引入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特征以及该制度的功能、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考察与借鉴。主要通过对美国、法国、巴西、日本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总结出我国立法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即我国消费者协会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规定相应缺失。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对完善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