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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学理论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逐渐成为了热点问题。相对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环保团体在公益性、专业性和社会普遍接受性等方面具有更加显著的优势。为了更加有效地解决环境纠纷,必须重视环保团体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中的作用。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为基础,构建以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为主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接近环境正义、建设环境法治的必由之路。本文正以此为视角,研究环保团体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在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念的基础上,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取得的一般理论,并对当事人适格扩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对环保团体参与公益诉讼的作用和特性进行分析。第二章选取两大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美、德两国,对两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发展状况进行考察,特别针对环保团体参与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深入探究,并选取两国具有代表性的由环保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对两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呈现出的共性和特性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有所借鉴。第三章从立法现状、司法探索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考察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缺失和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创新做法。运用实证调研的方法对各地构建环保法庭的实践进行分析,进而对环保法庭的废存之争进行探讨。第四章是本文最为重要的部分。本章总结前两章阐释的域外经验和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分析制约环保团体参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因和外因,进而提出环保团体参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思和具体制度设计,并对环保法庭的发展进路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期这些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之上提出的制度构想能为达到“接近环境正义”的目标而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