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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在整个犯罪发展过程中,行为人从预备阶段进入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阶段,并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的时候所实施的行为。实行的着手的认定,在我国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在其他国家,甚至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因此,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本文以案例引入,首先介绍了实行的着手的概念、研究意义和理论基础,进而介绍和评论了两大法系对于实行的着手问题的相关学说,指出在当今刑法学界,针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不能说哪一种学说的论证最充分。在这一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刑法中关于实行的着手的标准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试图依照自己的理由认定实行的着手的问题实质,提出应该以实质客观说为标准,在面对具体案例时,首先进行形式判断,再进行实质判断,且整个过程并不能脱离主观因素来考虑。笔者试图以此来促进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行着手问题的反思,从而做出改进,推动中国法制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