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学界尚未对行政协定、行政契约、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等概念的内涵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本文用“府际合作协议”指代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合作文件。这既有利于明确研究对象,又能有效避免概念之间的争议。府际合作协议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软法属性。在理论上,府际合作协议的履行机制主要由履行原则、履行依据、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履行纠纷的解决以及履行监督几部分构成。府际合作协议履行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着协议内容不完善、缺乏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参与主体单一等问题。为了使府际合作协议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