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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歧视是现阶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宏观常态,它外生于经济主体的决策,又时时刻刻影响着经济主体的决策。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新的特征,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到具有较高生产率的工业、服务业部门。然而,由于制度发展的滞后性,与此相关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未能相应的改变。原有的社会制度安排没有将农民工发展的新需求考虑进来,出现了对农民工的制度性歧视,农民工问题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体现出来。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制度的变革是缓慢的,怎样在我国现有制度下改善劳动力市场中被歧视者的生存状况值得我们深思。因此,本文以农民工为研究对象,对劳动力市场中的制度性歧视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在梳理整合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制度性歧视现状,指出现有歧视理论与经济现象的矛盾处,进而提出本文理论假说,并通过经济模型对假说进行检验论证,在假说验证成立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对策,以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的政策参考。本文主要论点如下:1.虽然是弱势的被歧视者,但作为“经济理性人”,农民工会且能够自由、理性地决定是否接受歧视。2.制度性歧视的持续存在是经济主体理性选择后相互作用的结果。歧视者和被歧视者都要为歧视付出成本,又都会从歧视行为中受益。当收益足以抵消成本时,便出现劳动力市场便出现制度性歧视的均衡。3.制度性歧视下的劳动力市场均衡,是一种“双赢”模式。尽管要为其歧视行为付出代价,雇主仍可能是歧视行为的受益者,某些情况下其市场收益甚至要大于无歧视行为的雇主。此外,农民工也有着自己的成本收益观,当在城镇中获得的收益能够抵消掉为忍受歧视相关不公平待遇带来的成本时,农民工便会选择留在城中忍受歧视。最终,形成歧视下的“双赢”模式。4.制度性歧视对不同类型工作岗位供求均衡的作用效果不同正式部门的正式岗位中,制度性歧视同时降低农民工福利水平与社会总福利水平;正式部门的非正式岗位中,制度性歧视降低了农民工福利水平,但社会总福利水平有可能增加;“脏苦累难”岗位中,制度性歧视不影响农民工福利水平与社会总福利水平的变化;特殊职业技能岗位中,制度性歧视同时增加了农民工福利水平与社会总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