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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住房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和物质保障,“安得广厦千万间”一直是人们心目中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住房又是人类文明演进的重要标志,“住有所居”已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目标。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所保护的法益与满足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直接相关。国家对住房权的认识及与之相应的保障水平,体现着国家保障义务和主导责任的实现程度,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公民的生活水准。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启动住房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逐步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保障性住房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在以逐利为目标的商品房市场挤压下,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发展一直不尽人意。一方面是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一方面是保障性住房发展迟缓,经济适用房分配不公、廉租房缺乏监管,导致了贫富群体之间关系紧张,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住房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最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目前,我国房价仍在持续上涨,据国家住建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3%的受访者认为目前的房价难以承受。1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也采取了大量措施,过去十年中,先后出台了“国八条”、“国六条”、“国四条”、“国十条”、“新国八条”,再到最新出炉的“国五条”……10年间国务院先后9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房地产市场调控,但结果是“楼市十年九调,房价屡调屡高”。2最后直接影响到公民住房权这一基本权益,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矛盾尤其突出。这些问题固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还很不健全。这个体系在建设过程中许多基本问题尚未理清,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或者还没有抓住、或者还没有理顺,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个人对住房的需求已经转变为群体对权利的诉求,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已经难以适应这样的新形式。例如,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导致各级政府中很多部门要么消极不作为,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却溜之大吉,要么政出多门甚至与民争利“乱作为”;又如与政府缺位相联系,由于相关体制机制不健全,造成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整体上还很低,依法办事能力不强,出现矛盾时无法有效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从公民住房权的法理分析入手,探讨在我国建设保障性住房体系“为谁建”、“由谁建”、“怎么建”等基本问题,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借鉴一些宝贵的国际经验,就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能对推进实践发展有所助益。本文的核心论点是,我国提出实现全体公民“住有所居”的目标1,顺应了人民群众改善生活水平的新期待,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相应的法制建设作为强大支撑,加快建设以努力满足全体公民住房权为宗旨的现代保障性住房体系。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教训和实践发展反复证明,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难以真正保障每个人都有适足的住房,而只有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住有所居”的社会发展目标,为此,政府有义务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责,这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要义所在,一切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体制机制都应该围绕这个宗旨设计、建设和运作运行。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以法学理论作为研究起点,论述住房权的实质是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作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维护和努力满足公民的住房权,使这方面的人权保障不断取得进步。同时,也尝试运用相应的社会学和经济学理论对保障性住房体系进行综合分析,以期能够全方位、多视角地揭示我国这方面建设的矛盾及短板,并据此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