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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成为了集股票、债券和衍生品等多品种、多层次、满足不同融资主体需求的市场。公司债券作为三大基本证券之一,本应该与政府债券、股票同时处于主体地位,但目前我国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足。从存量上看,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一般公司债券的余额仅占所有债券的3.93%。而地方政府债券的余额为所有债券存量的21.87%。在债券市场发达的美国,公司债券占三大证券每年融资总额的比重高于60%;在欧洲市场中,公司债券所占比重更高达80%左右。我国债券市场不仅活力不足,由于其发展较晚,很多制度还很不完善,也有越来越多的债券开始暴露出违约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海外发债,其中欧洲美元债券占据了很大的比例。根据WIND数据库的统计,截至2020年01月09日国内公司债存量共计3102只,总量为38239.3亿元。截至2020年01月09日中资美元债存量共计2129只债券总量为9593.3亿美元。近十年的非金融企业中资美元债券发行量为3188.3亿美元,公司债发行总量为51636亿元。由此可见中资美元债券逐渐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而两种债券的发行上市过程存在很大的差别;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两地对于违约人的处理力度也有很大差异。在同等资金不足条件下,由于国内的管理机制以及法律设置不完善,所以公司会更倾向于国内债券违约。若公司同时在两地发行债券,那么国内的投资者将会基于更大的风险暴露和信息披露的差距以及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差异,要求发行人对其进行补偿。限制性契约条款作为一种内生的强化投资者保护的手段往往对债券发行人可能损害债券投资者的行为进行限定,或是在侵害事件己经发生后进行紧急应对和追责,帮助债券投资者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本文认为,为了补偿国内投资人的利益,债券发行人一方面会更多的引入限制性契约条款,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会提高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来增加投资者的收益。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选择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所有在A股以发行上市的债券,由于监管的差异和信息的可获得性,我们剔除了金融类的上市债券。剩余754只上市公司发行的一般公司债券。在委托代理、信号传递、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框架下,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发行欧洲美元债券是否会对国内公司债券的发行产生影响的角度来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通过手工摘录并整理债券契约中的限制性契约条款,进一步将其分类为期权类条款、限制资产转移类条款、限制投资类条款和限制融资类条款。继而采用Billetetal.的方法构建限制性条款指数,分别研究限制性契约条款指数以及四类条款与发行美元债券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基于在同一债务组合中补偿国内投资者的角度,本文考察了在发行国内债券前存在未偿还美元债券对限制性契约条款设置的影响。研究发现:若公司债务组合中存在欧洲美元债券,那么该公司在发行国内债券时引入限制性契约条款的可能性会显著增加。其次,本文还对发行美元债券是否会对债券的发行成本产生影响进行了研究。本文发现,在发行前存在未偿还美元债券的公司在发行国内债券时的票面利率会增高。也就是发债人的成本增加了。这是由于在投资组合中如果存在美元债券时,国内的债权人会要求发债人对两个市场间的的信息披露差距进行补偿,从而要求更高的利率。最后,本文还考察了投资者保护环境的成熟度是否会改变债务组合中的美元债券对发行国内公司债时引入债券契约条款的作用。构建投资者保护环境指数为调节变量,来研究投资者保护环境的变化是怎样改变本文主要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的。分别采用公司层面的投资者保护指数、市场层面的法律制度环境指数来衡量我国投资者保护环境的发达程度。研究发现,只有公司层面的投资者保护环境改善对本文的主要研究产生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手工收集公司债合约中的每一条限制性契约条款。从公司债务组合中是否存在未偿还美元债券的角度研究其对新发行国内债券限制性契约条款设置以及发行成本的影响。并且进一步研究了投资者保护环境作为调节变量对美元债券影响新发行国内债券债券限制性契约条款的程度。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将丰富我国债券条款设置研究领域的成果,对发债公司债券契约条款的设计及引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为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债权人和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结果和重要的见解,也为后续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参考。最后对债券投资者、公司监管部门、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制定者等债券市场相关主体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