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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从法治国家建设的角度看,有效的社会自治可以显著增强社会活力,有助于打破法治国家建设缺乏持续有效原动力的困境,避免法治建设流于形式。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进程中,社会控制与新生的社会力量不断碰撞博弈,产生了大量社会失范现象。社会自治力量的发展壮大,必将引起社会修复与资源整合的新一轮变化。在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化发展阶段,应该注重消解国家与社会结构相互隔离的空转状态,关注社会自治,提炼其积极要素,引导社会力量治理社会,开创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法治社会新局面。本文对社会自治型法治的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将社会自治型法治确立为研究对象的缘由和意义,并且梳理国内外关于社会自治的研究成果,为社会自治型法治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多维度认识社会的视角出发,经由自治概念的界定,旨在揭示出社会自治的含义。社会自治是社会主体以自觉或合作的方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系统的治理模式,社会自治的治理逻辑在于激发社会活力,重新发现社会,利用社会自身的力量实现社会秩序的修复整合。第三部分阐释社会自治型法治的形成机制。文章在厘清国家与社会二元关系的前提下,对在法治建设中引入“社会资本”的意义进行了论证,并还原出社会矛盾调节的运作机制。第四部分以广东地方法治建设素材为研究样本,探讨如何构建社会自治型法治,通过增强个人认同、推进民主、扶持社会组织、权力监督四个方面展示社自治型法治的实践价值。第五部分主要阐释社会自治型法治的治理前景。作为对传统治理模式和治理方式的反思,社会型法治是法治社会建设技术模式的重要创新,是法治建设回归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增强公民认同,促进社会公共空间走向开放成熟的重要路径。第六部分总结全文。需要回答的是,社会自治型法治到底是什么?本文通过论证认为,它既是对社会自身修复力与资源整合能力新一轮变化的重新发现,更是将社会力量运用于法治国家建设的一种实践模式创新。在法治建设中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深度参与,重视寻求社会成员的智慧与政府主导力的有效衔接点,是开放社会中塑造“强国家—强社会”双赢法治模式的必然选择,也可能是当前中国法治发展新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