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投资仲裁,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或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有关投资的法律纠纷的仲裁制度,即争端当事方至少一方为国家,从而区别于旨在解决一般私法主体之间贸易纠纷的国际商事仲裁。其标志性事件是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缔结,以及根据《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国际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合同是投资仲裁的基础和前提,其通常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如下约定:一是,如果当事人选择机构仲裁的,通常情况下约定在ICSID进行仲裁;二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临时仲裁的,贸法会仲裁规则经常作为临时仲裁庭的程序规则;三是,当事人也会在投资条约或投资合同中约定,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解决有关投资的法律纠纷,因此ICC规则也经常会作为程序规则出现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杨良宜先生曾经说过:“今天的伦敦是国际海事仲裁的中心,但是如果我们的仲裁员一起搬去了撒哈拉大沙漠,那么明天的撒哈拉大沙漠就会成为国际海事仲裁的中心。”此言或许有些夸张,但是其正是说明了仲裁员之于仲裁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要求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作为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制度保障,相关法律规范赋予了当事人对偏见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较之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以ICSID作为典范的国际投资仲裁就仲裁员回避问题的法律规范及仲裁实践均有所分别。鉴于国际投资仲裁的特殊性,ICSID仲裁员回避制度的缺陷成为了ICSID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二万六千字。引言介绍了国际仲裁较之于传统诉讼的优势,以及国际投资仲裁中设立仲裁员回避制度的原因。第一部分概述了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总体情况,并以国际投资仲裁的特殊性为视角,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中设立仲裁员回避制度的原因。第二部分阐述了关于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法律规范。通过分析最具代表性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发现作为国际投资仲裁的典范——ICSID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构建区别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第三部分分析了ICSID仲裁员回避的仲裁实践。ICSID的仲裁实践表明,当事人提起仲裁员回避申请通常基于下述理由:一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二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三是,仲裁员就争议标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法律问题冲突”。第四部分论述了ICSID仲裁员回避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当事人无论以何种理由申请仲裁员回避都难以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同时,有鉴于仲裁员之于国际投资仲裁庭的重要性,因此应当完善《华盛顿公约》的相关规定。但是ICSID仲裁员回避制度的外部参照体系不应当将已趋成熟的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员回避制度排除在外。由于上述ICSID仲裁员回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ICSID争端当事方在选择仲裁员以及约定仲裁员回避时确有必要注意些许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