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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作为一个比较敏感的社会现象一直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这一行为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存在的根源在于长期以来的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弱势地位所导致的女性性自主权的缺失。但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女权运动的发展,男女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性方面的权利趋于平等,女性个人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妇女解放运动,呼吁加强对女性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已婚女性的性自主权的保护。人们开始对"丈夫豁免"原则的合理性进行质疑,西方国家为顺应这一趋势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但是婚内强奸在我国的现状同西方国家相比依然不乐观,我国立法、司法及法学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看法。由于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很难统一,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审判,可能会出现不同判决结果,这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有基于此,笔者认为婚内强奸入罪势在必行。婚内强奸区别于一般强奸行为的最大特征是它发生在婚内,即合法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婚内强行性行为的主体是丈夫。正是因为丈夫身份的特殊性,人们对婚内强奸应否入罪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如果将婚内强奸犯罪化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反之如果不将婚内强奸入罪则不能保障妻子的性自主权,会导致妻子身体上和心理上受到严重的伤害。正是这种两难局面才体现出婚内强奸问题研究的紧迫性。刑法一般将不该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尽可能的不归结为犯罪,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决定的,由此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又要怎样处理婚内强奸问题呢?通过对婚内强奸行为的法理分析和价值分析,和对国外婚内强奸问题犯罪化立法实践的借鉴,找出我国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应普遍适用的观点,即婚内强奸应当入罪。可以将婚内强奸列入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因为婚内强奸一般发生在隐秘的夫妻关系中,受害方很少会主动向别人提及受侵害事实,这导致婚内强奸很难被第三人发现,对举证带来了不便。在对婚内强奸入罪的具体设想中,笔者认为应将其规定为自诉犯罪,这样可以减少公权力过多介入私人生活。在当事人不希望公权力介入其中时,公权力保持中立地位,这样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而且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然后在诉讼时效上进行相关规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同时有利于对犯罪证据进行收集,如果时间间隔太长,一些能够证明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的证据可能很难整理收集。同时这样也能对丈夫形成保护,可以杜绝妻子随意以婚内强奸来控告丈夫的现象发生。最后,引入刑事和解和调解机制,中国社会一直很强调"和"的思想,和解和调解机制能很好地化解矛盾,有利于修复夫妻间的感情,促进保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