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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扩张增强了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潜在的侵权风险。影视作品因使用他人作品而造成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对于影视作品未经许可少量或不经意间使用了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这样的附带性使用行为,也不断遭到侵权控诉。过度的权利主张及权利滥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后续影视作品的创作,从而影响到影视产业未来的发展。事实上,影视作品附带性使用行为本质上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该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而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影视作品附带性使用他人作品案件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反映了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对该行为保护问题的亟待解决。在合理使用制度的框架下,对影视作品附带性使用行为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通过规定合理使用原则的“开放式”立法模式,以及规定合理使用具体类型的“封闭式”立法模式。不管从该条款本身具有的合理性方面,还是从完善立法的可行性方面来看,我国都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类型中增加一类附带性使用的行为。本文将以影视作品中附带性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作为主线,按照归纳行为的类型和特征、分析行为所具有的合理性以及解决该类行为保护的思路展开论述,共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对影视作品中附带性使用他人作品认定存在的问题。在揭示了影视作品中附带性使用他人作品情形的普遍存在性之后,从此类现象中抽象出其特有的因素,并予以定义。接着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判决理由两方面发现对影视作品中出现他人作品问题的争议,反映我国对此类行为保护的缺失。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影视作品附带性使用行为的合理性。在将该行为定性为合理使用行为的基础上,进而分析影视作品附带性使用行为的法哲学和法经济学基础,以此体现行为所具有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影视作品中附带使用行为的保护方式。通过考察当前世界上所采取的两种主要方式,即合理使用的一般性规则和规定具体类型,比较两者之间的优缺点,指出附带性使用规定在合理使用类型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