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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证券监管的基石,它要求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依法将自己的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公告,其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对于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然而,在现实中违规披露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前,对于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主要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惩治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本文主要对信息披露违规犯罪进行研究,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览,由第一和第二章组成。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来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信息披露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要协调好这对矛盾,建议从重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出发,在立法上明确区分商业秘密与所披露的重大信息之间的界限。对于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应改变目前重刑轻民的现状,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辅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责任体系。
第二部分是信息披露违规犯罪的研究,由第三、第四和第五章组成。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当前,信息披露违规犯罪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违法成本低廉,制裁偏轻,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对此,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例如,建议拓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行为对象的范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欠妥,应改为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罚上增加资格刑。此外,安全港制度作为一项鼓励信息披露的免责规定尚未出现在我国的证券法规中,笔者提出一设想,即刑法能否尝试在安全港制度的确立中起到先导的作用。具体说,在免责范围以外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然后以此为参照在非刑事法规中规定该项制度。最后本文强调的是,刑事制裁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手段,应当慎用,只有在违规行为性质严重,且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不足以实现惩戒效果的前提下,方可启动刑事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