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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配偶之间对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自愿平等和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都有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相关规定有些宽泛和原则,详细的法律规定有限,因此,对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一些分歧,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经常涉及配偶间对子女财产利益的约定。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涉及第三人时的性质和效力也有诸多争议。本文以朱小某、袁某与朱某财产权确认纠纷再审案为视角,对案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总结,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及继承方面的立法,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的类型和性质入手,逐步分析论证。并借鉴域外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继承合同的变更和撤销情形进行探讨,进而对案例的处理结果进行评析,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本文据以研究的背景)。本文引用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例。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各级法院的判决,对案件焦点进行总结,并对案件焦点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大致框架。第二部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之法理分析。首先探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通过对不同观点与学说的介绍和分析,得出笔者支持的观点,并论述了第三人约款的效力及其法律地位,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三部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的类型和性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身前的财产处分约定,第二类是身后的财产处分约定。对于第一类约定,即身前的财产处分约定。实务界和理论界有两种主要的主张。一种认为是赠与性质的约定,是赠与合同;另一种认为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笔者通过对以上两种主张的理论分析和案例评析,认为第一类约定实质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对于第二类约定,本文通过对继承合同的理论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身后的财产共同做出处分的约定,是配偶双方以继承合同的形式,对身后财产进行的处分。最后讨论了区分两者的意义。第四部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第三人约款之变更和撤销情形研究。由于第三部分已经对第三人约款的类型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结论,所以,笔者就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论述。探讨离婚协议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变更和撤销之例外情形。根据遗嘱自由原则和考虑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参考域外法,提出离婚协议中“继承合同”效力的丧失情形。第五部分:结论。对于本文所引用的案例,笔者通过以上部分的论述,明确了其性质并从法理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了阐明。此外,还对案例中引发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为以后相似案例的处理提供思路。